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
第三章 景观风貌管理
第十五条
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 第三章 景观风貌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规划核实时,应当审核列入规划条件的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的落实情况。
城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查大型城市雕塑和城市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内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的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下列活动不需要取得规划许可,但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以及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
(一)设置候车亭、岗亭、公共自行车站点;
(二)除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街道两侧和重要区块的建筑物以外,不变动房屋建筑主体的建筑外立面装修装饰;
(三)安装空调架、晾衣架、防盗窗、太阳能设备等设施;
(四)在公园绿地内建造景观小品;
(五)安装景观灯光、充电桩、电力环网柜、交通管理设施等设施;
(六)不改变道路线形、断面的道路维修;
(七)不改变管位轴线、管径的地下管线局部更新,雨水连接管、入户管等零星管线敷设以及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的管线敷设;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活动。
城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查大型城市雕塑和城市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内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的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下列活动不需要取得规划许可,但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以及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
(一)设置候车亭、岗亭、公共自行车站点;
(二)除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街道两侧和重要区块的建筑物以外,不变动房屋建筑主体的建筑外立面装修装饰;
(三)安装空调架、晾衣架、防盗窗、太阳能设备等设施;
(四)在公园绿地内建造景观小品;
(五)安装景观灯光、充电桩、电力环网柜、交通管理设施等设施;
(六)不改变道路线形、断面的道路维修;
(七)不改变管位轴线、管径的地下管线局部更新,雨水连接管、入户管等零星管线敷设以及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的管线敷设;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