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 第三章 景观风貌管理 第十三条 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 第三章 景观风貌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总体城市设计,组织制定城市景观风貌管理导则,明确城市景观风貌要素的通用管理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