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 第二章 景观风貌规划设计 第十二条 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 第二章 景观风貌规划设计 第十二条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将重要的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山体、水系、视线廊道等的保护和控制要求作为强制性内容,确定坐标界线。详细规划应当落实总体城市设计和详细城市设计的控制和引导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