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
第二章 景观风貌规划设计

第十一条

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 第二章 景观风貌规划设计 第十一条 城市设计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其草案予以公示,广泛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城市设计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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