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
第二章 景观风貌规划设计

第九条

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 第二章 景观风貌规划设计 第九条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城市设计和详细城市设计,由城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镇的总体城市设计和详细城市设计,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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