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
第二章 景观风貌规划设计
第八条
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 第二章 景观风貌规划设计 第八条 下列区域应当列入城市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
(一)城市核心区;
(二)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体现历史风貌的地区;
(三)新城新区;
(四)主要的街道、城市广场和公园绿地;
(五)重要的滨水地区和山前地区;
(六)对城市景观风貌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区域。
城市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应当编制详细城市设计,细化总体城市设计提出的控制和引导要求。其他区域可以根据需要编制详细城市设计。
(一)城市核心区;
(二)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体现历史风貌的地区;
(三)新城新区;
(四)主要的街道、城市广场和公园绿地;
(五)重要的滨水地区和山前地区;
(六)对城市景观风貌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区域。
城市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应当编制详细城市设计,细化总体城市设计提出的控制和引导要求。其他区域可以根据需要编制详细城市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