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
第二章 景观风貌规划设计
第六条
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 第二章 景观风貌规划设计 第六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编制和实施城市设计,加强对城市景观风貌的规划设计和控制引导。城市设计包括总体城市设计和详细城市设计。
城市设计应当保护自然山水格局和历史文化遗存,体现地域特色、时代特征、人文精神和艺术品位。
城市设计应当保护自然山水格局和历史文化遗存,体现地域特色、时代特征、人文精神和艺术品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