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

第五条

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 第五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和管理的专家和社会公众参与制度。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公开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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