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
第二章 景观风貌规划设计
第七条
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 第二章 景观风貌规划设计 第七条 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应当明确整体景观风貌格局,确定公共开放空间体系,划定城市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提出景观风貌要素的控制和引导要求。
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应当结合城市实际,将城市天际线、城市色彩、建筑风格、街道界面、景观照明、慢行系统、城市雕塑、户外广告等若干要素作为重点内容。
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应当结合城市实际,将城市天际线、城市色彩、建筑风格、街道界面、景观照明、慢行系统、城市雕塑、户外广告等若干要素作为重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