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 第三条 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景观风貌,是指由自然山水格局、历史文化遗存、建筑形态与容貌、公共开放空间、街道界面、园林绿化、公共环境艺术品等要素相互协调、有机融合构成的城市形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