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 第二条 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或者中心城区,下同)的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和管理。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其他镇的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和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