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
第三章 景观风貌管理

第十四条

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 第三章 景观风貌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提出或者明确规划条件时,应当根据详细规划将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列入规划条件。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尚未纳入详细规划,但符合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可以根据城市设计列入规划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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