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
第三章 景观风貌管理
第十六条
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 第三章 景观风貌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已建成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新建管线应当统一纳入地下综合管廊;尚未建成地下综合管廊的,新建管线应当采取地埋的方式。因客观原因无法实施地埋,确需架空设置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街道和重要区块的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
现有架空管线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当逐步予以改造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街道和重要区块的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
现有架空管线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当逐步予以改造或者采取隐蔽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