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 第四章 公共环境艺术促进 第十九条 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 第四章 公共环境艺术促进 第十九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提出规划条件时,应当书面告知公共环境艺术品配置投资要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时,应当提示公共环境艺术品配置投资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