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 第四章 公共环境艺术促进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 第四章 公共环境艺术促进 第二十四条 公共环境艺术品应当设置铭牌,载明创作人、建设单位、建设日期。公共环境艺术品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公共环境艺术品的维护,保证其完好、整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