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报送公共环境艺术品配置情况及有关资料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