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五十五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预警级别采取相应应急响应措施:
(一)责令有关企业暂停生产或者限产;
(二)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
(三)停止或者限制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五)停止学校和幼儿园组织的户外活动或者教学活动;
(六)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应急响应措施。
(一)责令有关企业暂停生产或者限产;
(二)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
(三)停止或者限制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五)停止学校和幼儿园组织的户外活动或者教学活动;
(六)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应急响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