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11-27 共 7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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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 第二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 第四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对有关行业、领... 第五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考核办法,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 第六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问责制度。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 第七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并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 第八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公共管理和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 各级人民政府...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大气污染防治... 第十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规定的期限达到... 第十一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分... 第十二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 第十三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 第十四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新增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按照削减替代的... 第十五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举行论证会... 第十六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依法有偿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完成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十七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 第十八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重点排污单位和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排污单位,应当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九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组织开展全省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省级监测、考核。... 第二十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随机抽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排放工业...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大气环境违法行为通报制度,在有关媒体上公...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大气环境违法行为依法需要处以行政拘留或者追究...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全省统一的举报电话、网络举报平台等。对属于...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协作机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有关部门未按照规...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清洁能源建设,落实促进清洁能源发展、能源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支持可再...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本省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 省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确定煤炭消费...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八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使用的煤炭,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关于煤炭硫分、灰分、重金属等含量的要求。 发展改革主管部...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九条 新增煤炭消费项目应当采取能源结构优化、淘汰落后产能等削减煤炭消费存量措施,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 禁止新建... 第三十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条 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含热电联产)应当采用烟气超低排放等技术,使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天然气燃气轮机组排放限...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区域集中供热,对开发区(园区)、港区和城市建成区的用热单位实行集中供热,并逐步扩...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时,应当将严重污染大气的工艺、设备、产...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四条 工业生产企业排放烟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等气态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排放标准;国家和省规定在特定区...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五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化工、印染、制药、涂装、合成革等重点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六条 鼓励生产、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和产品。在化工、印染、涂装、包装印刷、家具制造等行业逐步推进低挥发性...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防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八条 在本省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和省外转入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本省执行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省实施非...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可以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的类型、区域、时间和禁止高排放... 第四十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十条 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禁止使用渣油、重油。远洋船舶靠港后应当使用符合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的船舶用燃油。国家划定的船...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十一条 新建码头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船舶在港靠泊期间应当按...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十二条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活动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十三条 运输和装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水泥、混凝土、砂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十四条 矿产开采和矿山作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控制粉尘排放和扬尘污染。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十五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十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

第四章 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四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长三角区域省、直辖市以及其他相邻省建立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机制,开展... 第四十八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四十八条 省有关部门应当与长三角区域省、直辖市以及其他相邻省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共享区域大气环境信... 第四十九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四十九条 省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长三角区域省、直辖市以及其他相邻省的大气污染防治科研合作,组织开展或者参与... 第五十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五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长三角区域省、直辖市以及其他相邻省的应急联动合作,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及时通报预... 第五十一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五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可以划定本省的大气污染... 第五十二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五十二条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协商解决跨界大气污染纠纷。省生态环...

第五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五十三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五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完善会商研判机制,开... 第五十四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五十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确定预警等级,及时发布预警。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级以上... 第五十五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预警级别采取相应应急响应措施:... 第五十六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五十六条 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测机构发现监测数据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未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 第五十九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或者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有关信息的,由... 第六十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建、扩建燃煤(燃油)锅炉、窑炉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者不符合国家和省有... 第六十一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报送编码登记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 第六十二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 第六十三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船舶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运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 第六十四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船舶在港靠泊期间未按照规定使用岸电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渔... 第六十五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未公示有关信息的,由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 第六十六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封堵、改变专用烟道直接向大气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 第六十七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 第六十八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在重污染天气拒不执行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六十九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排污单位拒不履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责令停业、关闭、停产整治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县级以上... 第七十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