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封堵、改变专用烟道直接向大气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