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未公示有关信息的,由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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