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船舶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运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