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报送编码登记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范固定管理标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一百元罚款。使用未报送编码登记信息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一千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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