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或者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有关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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