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