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船舶在港靠泊期间未按照规定使用岸电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