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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