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在重污染天气拒不执行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扬尘管控措施的,由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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