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八条 在本省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和省外转入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本省执行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省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管理制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编码登记信息,并按照规范固定管理标牌。作业单位应当使用报送编码登记信息且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划定限制或者禁止通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措施逐步淘汰排放标准较低的机动车;推进集装箱机动车等在用重型柴油车、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港区内的运输车辆和装卸机械等港区作业设备使用清洁能源。
本省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管理制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编码登记信息,并按照规范固定管理标牌。作业单位应当使用报送编码登记信息且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划定限制或者禁止通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措施逐步淘汰排放标准较低的机动车;推进集装箱机动车等在用重型柴油车、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港区内的运输车辆和装卸机械等港区作业设备使用清洁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