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六条 鼓励生产、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和产品。在化工、印染、涂装、包装印刷、家具制造等行业逐步推进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料和产品的使用。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定期公布化工、印染、涂装、包装印刷、家具制造等行业的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和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的目录。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纳入目录的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
医院、学校和幼儿园等场所内禁止使用纳入目录的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定期公布化工、印染、涂装、包装印刷、家具制造等行业的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和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的目录。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纳入目录的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
医院、学校和幼儿园等场所内禁止使用纳入目录的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