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四条 工业生产企业排放烟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等气态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排放标准;国家和省规定在特定区域和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还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烟粉尘、气态污染物的精细化管理,控制生产场所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泄漏和排放,并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泄漏和排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