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区域集中供热,对开发区(园区)、港区和城市建成区的用热单位实行集中供热,并逐步扩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
新建、扩建燃煤(燃油)锅炉、窑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现有燃煤(燃油)锅炉、窑炉,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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