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时,应当将严重污染大气的工艺、设备、产品列入淘汰类目录。
禁止新建、扩建列入淘汰类目录的高污染工业项目;禁止使用列入淘汰类目录的工艺、设备、产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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