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