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九条 新增煤炭消费项目应当采取能源结构优化、淘汰落后产能等削减煤炭消费存量措施,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以及大气污染防治要求的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发电机组容量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可以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发电机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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