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本省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
省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确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和实施步骤,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削减燃煤和清洁能源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省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确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和实施步骤,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削减燃煤和清洁能源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