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条 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含热电联产)应当采用烟气超低排放等技术,使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天然气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现有燃煤发电机组(含热电联产)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烟气超低排放改造,使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天然气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