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十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十条 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禁止使用渣油、重油。远洋船舶靠港后应当使用符合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的船舶用燃油。国家划定的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内的船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低硫燃油或者采取使用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等与使用低硫燃油等效的替代措施。鼓励船舶使用清洁能源。
在用机动船舶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更换燃油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经维修、更换燃油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不得运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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