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十一条 新建码头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船舶在港靠泊期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岸电。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将岸基供电设施建设纳入清洁能源利用发展规划;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进船舶油气动力系统和使用岸电系统的改造以及低硫燃油供应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岸基供电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船舶油气动力系统和使用岸电系统的改造、岸基供电设施和低硫燃油供应设施的建设和改造、使用岸电和低硫燃油等给予适当补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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