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十三条 运输和装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水泥、混凝土、砂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运输散装、流体物料车辆的监管,依法查处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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