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十五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
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居民家庭和有关单位应当通过专用烟道排放油烟,不得封堵、改变专用烟道,不得直接向大气排放油烟。
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居民住宅楼,鼓励居民家庭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减少油烟排放。
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居民家庭和有关单位应当通过专用烟道排放油烟,不得封堵、改变专用烟道,不得直接向大气排放油烟。
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居民住宅楼,鼓励居民家庭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减少油烟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