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十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取财政补贴、技术指导等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秸秆还田、购置秸秆综合利用机械、建设秸秆收集贮存中心(站)等给予财政补贴。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健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长效监管机制,利用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进行监督抽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