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四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长三角区域省、直辖市以及其他相邻省建立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机制,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