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四十九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四十九条 省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长三角区域省、直辖市以及其他相邻省的大气污染防治科研合作,组织开展或者参与防治政策、标准、措施等重大问题的联合研究,推动长三角区域在节能减排、产业准入和淘汰、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排放、在用机动车船检验方法和排放限值、机动车船用燃油等方面环境政策、标准、措施的统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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