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五十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五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长三角区域省、直辖市以及其他相邻省的应急联动合作,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及时通报预警和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并根据需要商请相关省、直辖市采取相应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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