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五十一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五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可以划定本省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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