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五十三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五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完善会商研判机制,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