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五十四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五十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确定预警等级,及时发布预警。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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