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四十八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四十八条 省有关部门应当与长三角区域省、直辖市以及其他相邻省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共享区域大气环境信息,在防治工业和机动车船污染、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等领域开展区域大气污染联合执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