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可以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的类型、区域、时间和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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