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条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公共管理和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宣传、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推动公众、社会组织参与大气环境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